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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歸化我國國籍役男可否提前徵兵處理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役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役政署 93.05.11. 役署徵字第0930009977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5月11日
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2 條規定:「歸化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自初設
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又依本署 92 年 12 月 4 日役署
徵字第 0920022255 號函釋規定略以:「...;部分僑民役男為個人生活規劃,於返國居
住未滿一年時,申請志願提前入營,如經徵兵檢查結果,不合入營服常備兵役或替代役條件
者,因與其申請提前入營之目的不符,應暫不判定體位,俟其居留屆滿一年時,再另予辦理
徵兵檢查事宜。」本案紀員已辦理提前接受徵兵處理,經徵兵檢查結果屬替代役體位乙等,
渠右手第二、三指指節缺失各少二指節,為永久性之缺失,不致因屆滿一年而有恢復之可能
,為利其個人生活規劃及兵役義務之確定,爰同意逕予判定體位,續辦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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