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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僑民役男管制出境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役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役政署 93.12.07. 役署徵字第0930023605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2月7日
(1)關於本署 93 年 3 月 8 日役署徵字第 0930005376 號函示落實僑民服役管理應注
意事項案,針對未依限提具相關僑民證明文件者,宜否依規定辦理徵處疑義乙節,前
經本署以 93 年 3 月 29 日役署徵字第 0930006279 號函復臺北市政府兵役處,並
副知高雄市政府兵役處及各縣市政府略以:「按本署前開函之目的乃為落實僑民管理
,促請基層役政單位對依規定列管之僑民,應行定期清查並鑑定原有身分是否持續,
以據為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合先敘明。另有關歸國僑民,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
民服役辦法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居留屆滿一年後,依法應履行兵役義務者,始
得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限制其出境』,其作業方式,宜由戶籍地鄉(
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依法限
制出境。」
(2)本案歸僑役男,因未繳驗期限內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經
公所通知均未補正,遂由縣政府依據本署 93 年3 月 8 日役署徵字第 0930005376
號函,函請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於役男入境後限制其出境,案經該局 93 年 11
月 23 日境愛淑字第 09310990970 號函復「請具函敘明管制事由及法令依據,再通
知列管。」本案請查明僑民役男是否屬「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居留屆滿一年後,依法應履行兵役義務」之對象,若是,請依
境管局函辦理,具函敘明管制事由及法令依據,通知該局列管;若否,有關管制出境
事,應於居留屆滿一年後,依法應履行兵役義務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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