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役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役男經複檢鑑定後,申請放棄複檢結果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4.02.17. 役署徵字第0940095251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2月17日
    役男申請複檢,若於複檢醫院作業完成前申請複檢,參酌體位區分標準第6 條規定意旨,得
    於同意其申請;倘經複檢醫院依照役男複檢作業程序完成複檢,已明確顯示役男複檢時之病
    症嚴重程度自無放棄複檢結果之餘地,則應依徵兵規則第 14 條規定辦理,由徵兵檢查委員
    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以符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