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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歸僑役男徵處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役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役政署 94.04.18. 役署徵字第0940004683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4月18日
      (1)依來函記述,簡員在台原有戶籍,居住逾四個月記錄為 2000 年 9月 3 日入境,20
       01 年 4 月 11 日出境;2001 年 4 月 21日入境,2001 年 9 月 8 日出境
       ;90 年 9 月 11 日入境,91 年 9 月 7 日出境,於 91 年 1 月 13 日在台
       屆滿 1 年(時年 24 歲),貴縣新店市公所通知辦理徵處未到,依「役男出境處理
       辦法」第 9 條規定限制出境。
      (2)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3 條: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
       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另依「徵兵規則」
       第 7 條規定略以:兵源之列額,於轉錄基準日前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未辦理遷入登
       記者,由遷出地列額。案內簡員 93 年 10 月 14 日戶籍遷出國外,時年 26歲,茲
       因持外國護照入境,無法恢復戶籍,參照前揭徵兵規則第 7條規定意旨,宜請由當時
       遷出國外之遷出地辦理徵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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