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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61年次役齡前出境役男李員持外照入境應否補辦徵兵處理暨限制出境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役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役政署 94.12.08. 役署徵字第0940023151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2月8日
(1)依兵役法第 1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同法第36條第 6款及第
7款規定,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及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應補行徵集
,未經徵兵處理者,應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徵集之,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復依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5條規定: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具有
役齡男子身分者,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再者,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4條
規定: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
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
(2)依來函及附件記述,李員在台原有戶籍(民國61年 3月 2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R○○○○○○○○○),現年33歲,72年 2月 8日初次出境後,多次持本國護照(
72年 2月 8日至84年 3月12日)及美國護照(84年 7月20日至94年10月21日)入出境
,其間持美國護照入境在台居住逾四個月者達九次之多,近日於94年10月21日入境返
台,並且,李員之戶籍已由戶政單位代辦遷出國外,如應補辦徵處,其徵兵處理如何
作業?暨是否應於補辦徵處期間限制其出境?
(3)查本案依上揭條文規定,李員雖持外國護照入境,惟其中華民國國籍並未喪失,在台
曾設有戶籍,依法仍應有履行兵役之義務,且依境管局提供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紀錄,其持外照返國停留逾四個月既已達三次以上,近幾年顯然長久在台居住,其應
依規定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徵集之;其戶籍已由戶政單位代辦遷出國外,若後續徵
兵處理戶役政資訊系統無法作業,應改以人工作業方式辦理;至其補辦徵兵處理作業
期間,自得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4條及第 9條規定,函請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協助管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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