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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署委任所屬疾病管制局辦理傳染病防治業務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4.01.07. 署授疾字第0940000021號(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月7日
主旨:公告本署委任所屬疾病管制局辦理傳染病防治業務相關事宜。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本署主管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業務,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委任
所屬疾病管制局辦理。委任辦理事項如下:
(一)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要求醫療(事)
機構、醫師或法醫師限期提供傳染病病人相關資料。
(二)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屍體之病理解剖檢驗相
關事項。
(三)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規定之國際及指定特殊港埠檢疫相關事項。
二、本署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署授疾字第0九三0000八九八號公告同時停止適用。
三、本署疾病管制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六號;電話:(02)23959825;傳真:
(02)23945359。(行政院衛生署 94.01.07. 署授疾字第0九四00000二一號
)
〔依行政院衛生署 96.11.09. 署授疾字第0九六000一0九八號公告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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