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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化粧品中含果酸及其相關成分製品之 pH 值及注意事項」(原行政院衛生署 87.
11.04 衛署藥字第 87058604 號修正)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4.04.07. 衛署藥字第0940306867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4月7日
主旨:公告「修正本署 87 年 11 月 4 日衛署藥字第 87058604 號公告之化粧品中含果酸
( Alpha Hydroxy Acids) 及其相關成分製品之 pH 值及注意事項」 (詳如附
件) ,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6 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2 項。公告事項:
一、有關化粧品含果酸成分之管理規定,前經本署於 87 年 11 月 4日以衛署藥字第 870
58604 號公告實施在案,茲為加強此類之化粧品管理及防止副作用發生,以確保消費
者之使用安全,故修正旨揭規定。
二、本公告實施之前已製造或輸入販售之產品,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於94 年 10 月 3
1 日前,自行依本公告所規定加刊應刊載之注意事項,無須向本署報備。
三、自 94 年 11 月 1 日起,凡未依本公告規定辦理者,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6
條之規定,依同條例第 28 條規定論處。
四、化粧品中含果酸及其相關成分,含量小於或等於 10 %濃度,且產品pH 值大於或等
於 3.5,作為化粧品本身之 pH 值調整劑時,其標籤、仿單或包裝,得依本署 91 年
12 月 18 日衛署藥字第 0910078986 號公告辦理,惟應確保該產品使用安全,且不
得宣稱其效能或讓消費者誤認為果酸製品。
副本:台灣區化粧品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化粧品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化粧品商業同業公
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
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基隆市衛生局、臺北縣政府
衛生局、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新竹市衛生局、新竹縣衛生局、苗栗縣衛生局、臺中市
衛生局、臺中縣衛生局、南投縣政府衛生局、彰化縣衛生局、雲林縣衛生局、嘉義市
衛生局、嘉義縣衛生局、臺南市衛生局、臺南縣衛生局、高雄縣政府衛生局、屏東縣
衛生局、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花蓮縣衛生局、臺東縣衛生局、澎湖縣衛生局、金門縣
衛生局、福建省連江縣衛生局、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本署藥政處
附件:修正化粧品中含果酸及其相關成分製品之 pH 值及注意事項
1.PH 值:不得低於 3.5;惟使用後立即沖洗之洗髮或潤髮等產品,其果酸含量低於 3
%時,其 pH 值得低於 3.5 高於 3.2 (5 %水溶液/25℃測試條件) 。
2.用途:保濕、滋潤肌膚、促進表皮更新。
3.注意事項至少需標示:
果酸對皮膚容易引起剌激性,消費者使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皮膚敏感者,使用前請先作皮膚敏感性測試。
(2)皮膚有損傷、傷口或紅腫時不得使用。
(3)嬰兒及孩童不宜使用本產品。
(4)使用時皮膚如有異常現象,請暫停使用。
(5)使用後皮膚如有持續紅腫或出現不適應症狀時,請立即就醫診治。( 6) 本產品
含果酸成分,可能增加皮膚對陽光敏感及曬傷可能性。
(7)使用本產品後必須使用防曬劑、穿著有保護衣物及一個星期內應避免陽光曝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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