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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化粧品中禁止使用 Chlorotorm 等 78 項成分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4.04.21. 衛署藥字第0940306865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4月21日
主旨:公告增訂化粧品中禁止使用 Chlorotorm 等78項成分(詳如附表),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 1項、第10條及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自公告之日起,凡含有此類成分之化粧品,禁止輸入及製造,持有摻用此類成分之含
藥化粧品許可證,應即向本署辦理處方變更登記或自動繳銷許可證。
二、自94年11月 1日之日起禁止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同日起凡未依本公告規定
辦理者,許可證由本署逕予公告廢止。
三、含藥化粧品基準及化粧品原料基準以外之藥品成分(含管制藥品),未經核准者,均
不得摻用。
四、本署原87年 6月10日衛署藥字第87032508號公告燙髮用劑第 2劑之冷燙二劑式基準中
溴酸鉀( Potassium bromate) 成分,應予刪除。
副本:台灣區化粧品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化粧品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化粧品商業同業公
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
商業同業公會、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本署藥政處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衛生署 95.06.27 衛署藥字第 0950320730 號公告增訂化粧品
中禁止使用 Chloroform 等 87 項成分之附表中編號第 20 項成分〝Lead and its o
mpounds 〞 「使用於染髮劑之醋酸鉛除外」字樣,不再援引適用
〔依行政院衛生署 95.06.27. 衛署藥字第0950320730號公告發布,增訂化粧品中禁
止使用 Chloroform 等87項成分之附表中編號第20項成分〝Lead andits ompounds〞
「使用於染髮劑之醋酸鉛除外」字樣,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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