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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告「修正 Triclosan(三氯羥二酚醚)成分添加於化粧品中之使用基準」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4.07.12. 衛署藥字第0940319872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7月12日
    主旨:公告「修正 Triclosan(三氯羥二酚醚)成分添加於化粧品中之使用基準」,詳如附
       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7條及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有關化粧品含 Triclosan 成分之管理規定,前經本署於93年10月19日以衛署藥字第
       0930335332號公告實施在案,茲為加強此類之化粧品管理,以確保消費者之使用安全
       ,故修正旨揭管理規定。
     二、自95年 2月 1日起,凡製造或輸入販售含該成分之化粧品,應符合本公告基準,違反
       者,則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有關規定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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