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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 Triclosan(三氯羥二酚醚)成分添加於化粧品中之使用基準」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4.07.12. 衛署藥字第0940319872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7月12日
主旨:公告「修正 Triclosan(三氯羥二酚醚)成分添加於化粧品中之使用基準」,詳如附
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7條及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有關化粧品含 Triclosan 成分之管理規定,前經本署於93年10月19日以衛署藥字第
0930335332號公告實施在案,茲為加強此類之化粧品管理,以確保消費者之使用安全
,故修正旨揭管理規定。
二、自95年 2月 1日起,凡製造或輸入販售含該成分之化粧品,應符合本公告基準,違反
者,則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有關規定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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