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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化粧品中微生物容許量基準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4.09.23. 衛署藥字第0940321120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9月23日
主旨:公告訂定化粧品中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詳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依據:化粧品衛生
管理條例第 7條及第16條。
說明:
一、為確保化粧品之品質與保障消費者使用之安全,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及消費者保護
法之規定,訂定旨揭化粧品中微生物容許量基準。
二、自95年 4月 1日之日起,凡製造或輸入販售之化粧品,應符合本公告基準規定,違反
者,則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有關規定處辦。
附件:化粧品中微生物容許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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