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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本署93年 8月31日衛署藥字第0930326784號公告之含 Hydrogen Peroxide 成分
之牙齒美白劑為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成分及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4.10.26. 衛署藥字第0940338418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主旨:公告「修正本署93年 8月31日衛署藥字第0930326784號公告之含 Hydrogen Peroxide
成分之牙齒美白劑為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成分及注意事項」(詳如附
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6條第 3項、第 7條第 3項及第20條。
公告事項:
一、有關含 Hydrogen Peroxide 成分之牙齒美白劑管理規定,前經本署於93年 8月31日
以衛署藥字第0930326784號公告實施在案,茲為加強此類之產品管理,故修正旨揭規
定。
二、本公告實施之前已核准製造或輸入販售之產品,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於95年 6月 1
日前,自行依本公告所規定,加刊應刊載之注意事項,無須向本署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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