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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增訂化粧品中禁止使用 Acrolein 等84項成分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4.11.02. 衛署藥字第0940338432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1月2日
主旨:公告增訂化粧品中禁止使用 Acrolein 等84項成分(詳如附表),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 1項。
公告事項:
一、自公告之日起,凡含有此類成分之化粧品,禁止輸入及製造,持有(元鳥)用此類成
分之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應即向本署辦理處方變更登記或自動繳銷許可證。
二、自95年 6月 1日之日起禁止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同日起凡未依本公告規定
辦理者,許可證由本署逕予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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