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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藥師或藥劑生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係屬藥師法第二十一條、藥 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所稱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5.01.09. 衛署藥字第0940347005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月9日
    藥師或藥劑生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係屬藥師法第二十一條、藥
    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所稱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行政院衛生署95.01.09. 衛署藥
    字第0九四0三四七00五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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