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藥師或藥劑生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係屬藥師法第二十一條、藥
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所稱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5.01.09. 衛署藥字第0940347005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月9日 藥師或藥劑生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係屬藥師法第二十一條、藥
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所稱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行政院衛生署95.01.09. 衛署藥
字第0九四0三四七00五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