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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所詢藥局與列冊中藥商位於同址,且負責人相同,是否違反相關法規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5.03.14. 衛署藥字第0950301988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3月14日
    主旨:所詢藥局與列冊中藥商位於同址,且負責人相同,是否違反相關法規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局94年12月 2日北衛藥字第0940084756號函。
     二、依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復據藥師
       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藥劑生違反所訂管理辦法者,依各該處罰藥師規定之方式及額
       度處罰之。因此,本案藥劑生同時登錄於宗○藥局及德○藥行,已涉違反藥師法第11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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