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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詢列冊中藥商得否調劑中醫師處方藥品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5.04.11. 衛中會藥字第0950003832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4月11日
    主旨:承詢列冊中藥商得否調劑中醫師處方藥品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5年 3月31日北衛藥字第0950023896號函。
     二、查藥事法第 103條第 2項人員(即列冊中藥商)其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
       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
       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未包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
       劑」,倘受理消費者持中醫師處方箋調劑者,即違反藥師法第24條之規定;若非依中
       醫師處方箋調劑者,則其供應「限中醫師處方使用」之藥品,尚違反藥事法第50條之
       規定。
     三、就該○○○蔘藥行同址倘兼營民俗療法推拿等業務,二者應獨立營業,具明顯區隔、
       獨立出入門戶及市招等;另其市招標示「酸痛整脊、關節推拿、運動損傷、骨刺腰酸
       、手腳酸麻」及「整脊、損傷、酸痛」等詞乙節,依行政院衛生署82年11月19日衛署
       醫字第82075656號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及其相關事項」(如附件)之公告事
       項(二)所示,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除標示其項目外,依醫療法第59條(現行第
       84條)規定,不得為醫療廣告;又「整脊」係為對脊椎之矯治,已逾越前揭公告事項
       (一)不列入醫療管理範圍,應受醫師法第28條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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