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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申請輸入化粧品在國內分裝或改裝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6.07.12. 衛署藥字第0960319321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7月12日
主旨:公告「修正申請輸入化粧品在國內分裝或改裝規定」,並自即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
一、廠商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9條申請輸入化粧品在國內分裝或改裝,其所需檢附之
原廠授權分裝證明文件正本,得無須經我國駐外管處簽證。惟該文件如有不實或造假
,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二、有關輸入含藥化粧品之分裝或改裝,該產品如經本
署查驗登記在案,且許可證中包裝種類已登載專供分裝用包裝者,得免再向本署申請
分裝或改裝核准程序,以資簡化,惟仍應於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化粧品製造工廠為之,
且應在原核准登記產品之標籤及仿單明顯處,以中文加刊分裝或改裝之廠商名稱及地
址,始得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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