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函詢執行「美沙冬替代療法」計畫例行殘餘美沙冬剩餘藥量之處理原則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96.09.17. 管證字第0960009184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9月17日
    主旨:有關貴院函詢執行「美沙冬替代療法」計畫例行殘餘美沙冬剩餘藥量之處理原則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96年 8月31日衛署疾管愛字第0960014758號函轉貴院96年
        8月28日北市醫藥字第 09633281700號函辦理。二、經查藥師法第17條規定:「藥師
       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
       ,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另查藥師法第16條規定:「藥師受理處方,應注意處
       方上年、月、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劑量、用法、醫師署名或蓋章等項;如有可
       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爰此,美沙冬替代治療用藥應依「
       鴉片類物質成癮替代療法作業基準」及「美沙冬替代療法治療指引」等規定辦理,並
       依醫師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調劑,處方內容如需更動,應經原開方醫師修改,並依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 1項規定,將實際用藥量詳實登載於簿冊。
     三、有關貴院現存美沙冬殘餘藥量,請貴院查明殘餘之原因,如屬調劑供應後,病人用藥
       剩餘之量,則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6條第 2項之規定銷燬;如係因登錄簿冊之支
       出量與實際給藥量有所出入,則應查明實際給藥量修正簿冊,修正後,若結存量仍與
       簿冊有所出入,則以「盤盈」或「盈虧」登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