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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化粧品中添加 Camphor, Menthol, Methyl Salicylate 成分之管理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6.10.19. 衛署藥字第0960330324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主旨:公告化粧品中添加 Camphor, Menthol, Methyl Salicylate 成分之管理規定,並自
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
一、為強化化粧品管理,確保消費者之使用安全,凡化粧品中添加旨揭任一成分者(使用
後立即沖洗製品除外),有可能為 2歲以下兒童使用時,應於產品標籤仿單或包裝加
註「 2歲以下兒童之使用須諮詢醫師或藥師」。
二、添加 Camphor 成分之化粧品,應於產品標籤仿單或包裝另加註「蠶豆症患者請勿使
用」。
三、添加 Methyl Salicylate 成分之化粧品(使用後立即沖洗製品除外),應於產品標
籤仿單或包裝加註「Methyl Salicylate 之每日用量不得超過 1.8gm,以免引起水揚
酸中毒症狀,諸如呼吸困難及其他中樞神經中毒等症狀;如對阿斯匹靈或水揚酸有過
敏或敏感現象,使用前請諮詢醫師或藥師」。
四、持有該等成分之含藥化粧品許可證者,請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前,自行依本公告所
規定加刊應刊載之警語標示,無須向本署報備。副本:台灣區化粧品工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化粧品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化粧品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
驗局、本署藥政處〔依衛生福利部 103.10.09. 部授食字第1031604872號公告發布,
關於公告事項第二項自 104.09.30 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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