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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署委任所屬疾病管制局辦理傳染病防治業務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6.11.09. 署授疾字第0960001098號公告(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1月9日
主旨:公告本署委任所屬疾病管制局辦理傳染病防治業務相關事宜。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本署主管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業務,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起,委任
所屬疾病管制局辦理。委任辦理事項如下:
(一)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要求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限期提供傳染病病人
相關資料。
(二)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屍體之病理解剖檢驗相關
事項。
(三)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規定之國際及指定特殊港埠檢疫相關事項。
二、本署九十四年一月七日署授疾字第0九四00000二一號公告,並自九十六年十一
月九日起停止適用。
三、本署疾病管制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六號;電話:(0二)二三九五九八二
五;傳真:(0二)二三九四五三五九。(行政院衛生署 96.11.09. 署授疾字第0
九六000一0九八號公告)〔依衛生福利部 103.02.11. 部授疾字第 103010017
4 號公告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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