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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第 1項,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或加工,其請領工廠登記 證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7.01.02. 衛署藥字第0960065832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2日
    香皂係列屬化粧品管理,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化粧品之製造,非經
    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但鑑於工廠管理輔導法業經施行,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加
    工者,如未達依該法所公告之規模標準,自不必辦理工廠登記,但仍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
    設廠標準相關規定。(行政院衛生署 97.01.02. 衛署藥字第0九六00六五八三二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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