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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化粧品使用 Polyacrylamides 成分原料之管理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7.01.02. 衛署藥字第0960338143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2日
主旨:公告訂定「化粧品使用 Polyacrylamides 成分原料之管理規定」,並自98年 1月 1
日起實施。
說明:
一、依據本署94年11月 2日衛署藥字第0940338432號公告規定,Acrylamide 成分係不得
添加於化粧品中。
二、如化粧品中使用含 Polyacrylamides 及其相關聚合物成分之原料時,則其最終製品
中所含 Acrylamide 殘留量不得超過 0.1mg/kg(0.1ppm);對於使用後須沖洗掉或
非駐留身體肌膚用之化粧品,其最終製品中所含 Acrylamide 殘留量不得超過 0.5mg
/kg(0.5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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