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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告訂定「化粧品使用 Polyacrylamides 成分原料之管理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7.01.02. 衛署藥字第0960338143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2日
    主旨:公告訂定「化粧品使用 Polyacrylamides 成分原料之管理規定」,並自98年 1月 1
       日起實施。
    說明:
     一、依據本署94年11月 2日衛署藥字第0940338432號公告規定,Acrylamide 成分係不得
       添加於化粧品中。
     二、如化粧品中使用含 Polyacrylamides 及其相關聚合物成分之原料時,則其最終製品
       中所含 Acrylamide 殘留量不得超過 0.1mg/kg(0.1ppm);對於使用後須沖洗掉或
       非駐留身體肌膚用之化粧品,其最終製品中所含 Acrylamide 殘留量不得超過 0.5mg
       /kg(0.5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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