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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藥品監製人可否兼任含藥化粧品監製人或兼任管制藥品管理人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7.03.31. 衛署藥字第0970014413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3月31日
主旨:有關藥品監製人可否兼任含藥化粧品監製人或兼任管制藥品管理人乙案,復如說明段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7年 3月24日投衛局藥字第0970004885號函。
二、經查,藥品監製人係指藥事法第29條所規定者;含藥化粧品監製人係指化粧品衛生管
理條例第19條所規定者;管制藥品管理人係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4條所規定者,合
先敘明。
三、承上,藥品監製人、含藥化粧品監製人及管制藥品管理人分屬不同行政法規範,係不
同行政法之目的,亦各有其法定義務,故不應由同一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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