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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含 Aluminum sesquichlorohydrate 及其衍生物成分之止汗制臭劑,增列為化粧品含有醫療 或毒劇藥品之基準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7.04.16. 衛署藥字第0970311131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4月16日
    主旨:公告訂定「增列含 Aluminum sesquichlorohydrate 及其衍生物成分之止汗制臭劑為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
       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
    主旨:公告訂定「增列含 Aluminum sesquichlorohydrate 及其衍生物成分之止汗制臭劑為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
       生效。
    副本:台灣區化粧品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化粧品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化粧品商業同業公
       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
       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本署藥政處(均含附件)
       附件:增列含 Aluminum sesquichlorohydrate 及其衍生物成分之止汗制臭劑為化粧
       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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