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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 Aluminum sesquichlorohydrate 及其衍生物成分之止汗制臭劑,增列為化粧品含有醫療
或毒劇藥品之基準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7.04.16. 衛署藥字第0970311131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4月16日
主旨:公告訂定「增列含 Aluminum sesquichlorohydrate 及其衍生物成分之止汗制臭劑為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
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
主旨:公告訂定「增列含 Aluminum sesquichlorohydrate 及其衍生物成分之止汗制臭劑為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
生效。
副本:台灣區化粧品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化粧品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化粧品商業同業公
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
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本署藥政處(均含附件)
附件:增列含 Aluminum sesquichlorohydrate 及其衍生物成分之止汗制臭劑為化粧
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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