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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延展國外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許可證應於證明文件屆滿前 2年內提出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98.12.15. 衛署藥字第098033776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主旨:公告修正「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所需國外原製造廠出具
之委託代理或授權經銷證明文件(以下簡稱委託書)之有效期間修正為 2 年,並自
即日起實施。
說明:
一、修正本署 77 年 1 月 7 日衛署藥字第 703799 號函,規定申辦含藥化粧品及化粧
品色素許可證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注意事項中,有關國外原製造廠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屆
滿前 1 年內所出具繼續委託代理或授權經銷之證明文件。
二、本委託書得由原製造廠或其總公司、或委託製造廠商出具;如非直接向原製造廠或其
總公司、或委託製造廠商販入者,該委託書得以前述廠商開具之發貨傳票或足以能確
認產品來源之證明文件替代之,再由該國外經銷商出具委託書辦理。
副本:台灣區化粧品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化粧品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化粧品商業同業公
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
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本署藥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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