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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公告訂定「尿囊素( Allantoin) 成分為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如 附件,並自九十九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9.03.08. 署授食字第0991601266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3月8日
    主旨:公告訂定「尿囊素( Allantoin) 成分為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如
       附件,並自九十九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
    說明:自公告生效日起,製造或輸入含該限量基準成分之化粧品,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第 7條第 1項或第16條第 1項之規定,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
       製造或輸入販售。
    附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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