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第 4條之規定,準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 100 年 1月 1日生效之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100.01.24.署授食字第0991620209號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24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