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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第 4條之規定,準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 100 年 1月 1日生效之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100.01.24.署授食字第099162020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24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
    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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