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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實驗室)」之藥物化粧品檢驗認證範圍,並新增認證
項目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100.05.10. FDA 風字第100110077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5月10日
主旨:公告修正「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實驗室)」之藥物化粧品檢驗認證範圍,如附
件。
公告事項:新增認證項目「中藥製劑添加西藥成分 Acetaminophen、Phenylbutazone定性」
副本: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附件: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藥物及化粧品認證實驗室認證範圍
認證編號: 026
認證實驗室: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實驗室)
實驗室地址:80147 高雄市○○區○○○路 261 號
初次認證日期:100.2.10
認證有效期間:100.2.10 至 103.2.9
認證之檢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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