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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修正「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中防曬劑成分 Butyl methoxydibenzoyl methane 之使用限量管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十四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101.05.14. 署授食字第10116022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5月14日
    修正「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中防曬劑成分 Butyl methoxydibenzoyl methane 
    之使用限量管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十四日生效。
    附修正「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中防曬劑成分 Butyl methoxydibenzoyl methane 
     之使用限量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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