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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中防曬劑成分 Butyl methoxydibenzoyl methane
之使用限量管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十四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101.05.14. 署授食字第10116022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5月14日
修正「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中防曬劑成分 Butyl methoxydibenzoyl methane
之使用限量管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十四日生效。
附修正「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中防曬劑成分 Butyl methoxydibenzoyl methane
之使用限量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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