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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部委任所屬疾病管制署辦理傳染病防治業務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3.02.11. 部授疾字第1030100174號公告(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2月11日
主旨:公告本部委任所屬疾病管制署辦理傳染病防治業務相關事宜。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本部主管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起,
委任所屬疾病管制署辦理。委任辦理事項如下:(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感染
性生物材料與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事項。
(二)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要求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限期提供傳染病病人
或疑似疫苗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個案之相關資料。
(三)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或疑似預防接種致死
屍體之病理解剖檢驗相關事項。
(四)本法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規定之國際及指定特殊港埠檢疫相關事項。
二、前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五年五月五日署授疾字第0九五0000三三三號公告及九十六
年十一月九日署授疾字第0九六000一0九八號公告,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
停止適用。
三、本部疾病管制署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六號;電話:(0二)二三九五九八二
五;傳真:(0二)二三九四五三五九。
〔依衛生福利部 105.08.11. 部授疾字第 1050100804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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