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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處分人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及銷售商品,未依法定期限向本會報備,違反多層 次傳銷管理法第 7條第 1項規定 發文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平交易委員會 103.10.09. 公處字第103118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0月9日
    被處分人 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 君
    被處分人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及銷售商品,未依法定期限向本會報備,違
       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7條第 1項規定。
     二、處新臺幣 5萬元罰鍰。
       事  實
       案緣本會於 103年 8月25日派員赴被處分人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獲悉被處分人
       產品訂購單及超額訂購單之「魔奇神毯–紫(+金袋)」(下稱神毯商品)價格分別
       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22,500元、積分同為 30,000 ,然查被處分人向本會報
       備神毯商品價格 20,000元、積分15,000;又前揭訂購單新增「水機濾心第 1管」、
       「水機濾心第 2管」、「水機濾心第 3管」、「水機濾心第 4管」、「水機濾心第 5
       管」、「水機濾心第 6管」等 6項商品(下稱濾心商品),未向本會報備,涉有違反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
       理  由
     一、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於 103年 1月29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第39條規定,自該法施行之
       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6條
       第 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
       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四、商
       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下略)」同法第 7條第 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
       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一、前條第 1項第
        1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二、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15
       日內報備。」爰多層次傳銷事業倘變更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6條第 1項各款應報備事
       項,而未依法定期限報備,即違反同法第 7條第 1項規定。復按行政罰法第 5條規定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
       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原依
       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 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皆訂有多層
       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報備之規定,是多層次傳銷管理
       辦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對於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實施前報備之要件具有同一性,又多
       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行政罰鍰較公平交易法之罰鍰為輕,是依行政罰法從新從輕之規定
       ,本案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二、緣本會赴被處分人主要營業所業務檢查,獲悉被處分人產品訂購單及超額訂購單之神
       毯商品價格分別為30,000元、22,500元、積分同為30,000,然查被處分人向本會報備
       神毯商品價格20,000元、積分15,000,據被處分人表示神毯商品前報備價格20,000元
       、積分15,000,惟於100 年11月調整價格為30,000元、積分30,000;另被處分人為回
       饋金級會員,曾有超額訂購單內載神毯商品促銷優惠22,500元、積分30,000;復據被
       處分人表示神毯商品積分變動依自我回饋20%、組織獎金15%等傳銷制度計算亦有獎
       金發放數額變動之情事,並坦承神毯商品變更價格及積分未報備等情有所疏失。又被
       處分人銷售濾心商品亦未向本會報備,此節並為被處分人所自承。是被處分人變更傳
       銷制度及銷售商品,未依法定期限向本會報備,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 條第
        1項規定。
     三、綜上所述,被處分人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及銷售商品,未依法定期限向本
       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7條第 1項規定。經審酌被處分人違法行為之動機
       、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
       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違法者之規模及經營概況;違法類型曾否經主管
       機關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
       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同法第34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證據
     一、本會 103年 8月25日業務檢查紀錄及被處分人產品訂購單與超額訂購單。
     二、被處分人報備資料。
     三、被處分人 103年 9月26日陳述紀錄。
       適用法條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6條第 1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
       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二、傳銷
       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四、商品或服務之品
       項、價格及來源。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之證明。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 21 條第 3 項後段或第 24 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
       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 7條第 1項: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
       事先報備:一、前條第 1項第 1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二
       、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15日內報備。
       第34條前段: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 7條第 1項、第 9條至第12條、第13條第 1項、第
       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 1項或第26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5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罰鍰。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3條:本法第 6條第 1項第 2款所稱傳銷制度,指多層次傳銷組織各層級之名稱、
       取得資格與晉升條件、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計算方法及其
       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
       第19條: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違法行為之動
       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三、違法行為危
       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五、違法者之規模及經營概況。
       六、違法類型曾否經主管機關警示。七、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
       。八、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中華民國 103年10月 9日
       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
       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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