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教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國中小補校學生因候選人身分辦理退學後,可否復學一案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83.12.02. (83) 教五字第100131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12月2日
    主旨:有關國中小補校學生因候選人身分辦理退學後,可否復學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 (83) 社字第○六二九八七號函辦理並復
       貴府八十三年十月四日八三府教社字一五七四三九號函。
     二、本案經轉教育部釋示略以:「二、依憲法第一百六十條、補習教育法第三條及國民教
       育第二條之規定,失學國民應接受國民補習教育,且具強制性。三、補習教育法、補
       習教育規程、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
       學校實施要點等條文,均無學生辦理退學後,不可復學之規定。據此,自動辦理退學
       之國中、小學補校學生,得於退學原因消失後,及時向學校申請再行入學。四、參加
       公職人員競選活動者,依選罷法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