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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員得否兼任公營事業官股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84.10.02. (84) 臺人字第047894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0月2日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轉貴府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84 府人二字第八四○五○一二號
       函有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員得否兼任公營事業官股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院局八十四年八月八日八十四局力字第二八四八八號書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
       在外兼課或兼職」。另本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台 (83) 人字第○三三四七八
       號函參考銓敘部七十二台楷銓參字第二六五七九號及四五五七
       九號之解釋與銓部對公務員兼任益性社團、財團法人職務之規定加以補充,規定國立
       大專院校專任教師兼任公益性社團理事長、理事、監事及非代表官股之財團法人董事
       長、董事、監事職務,應合於下述條件: (一) 與服務學校業務有關 (二) 
       對本職並無影響 (三) 經服務學校校長同意 (四) 無兼領薪給情事 (五)
        所兼任之財團法人未涉有對外執行業務或營業行為 (六) 對該財團法人無監督
       關係(七) 不得兼該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行政工作。依上開
       規定國立大專院校專任教師應不得兼任公營事業官股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三、又查公務員兼職事宜係依行政院於七十九年七月十日台七十九人政貳字第一七五九六
       號函訂定之「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辦理。至其得否兼任公營事
       業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規定,分述如次:
      (一)依行政院八十四年四月十三日台八十四人政力字第一○八八七號函規定各機關公
         務員限制兼職事宜,其中有關兼任公、民營事業董監事部分略以:1.公務員在職
         務上對公、民營事業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任其董監事職務;須無職務上直
         接監督關係,始得依法兼任其董監事。2.各國營事業轉投資之事業,由各國營事
         業自行指派該事業人員兼任董監事,主管機關不得再派員兼任。 3.除法令 (
          含章程) 所明訂之當然兼職者外,公務員兼任公、民營事業及財團法人董監
         事,以不超過兩個為限。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投資事業,....
         ..。」又銓敘部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三日 (82) 台華法一字第○八二五七八○
         號函規定:「......實際執行法人業務之行政人員,公務員依法不得兼任。」是
         以,公務員應不得兼任公營事業經理人。
     四、有關國立大專院校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服務者,就其所擔任之行政機關職務 (包括
       政務官及事務官) 而言,屬公務員之性質,本部同意得依上開有關公務員兼職之規
       定審核可否兼任公營事業官股董事及監察人,惟不得兼任公營事業經理人。
     五、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原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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