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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員均不得兼營商業亦不得投資營利事業為股東,但得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 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至非專任教員不在此限。有關未兼行政職務之國中教師如違反上 開規定,應如何懲處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84.12.23. (84) 臺人字第063714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2月23日
     一、貴廳八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八四教四字第一八○二七號函,敬悉。
     二、查本部六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台 (62) 人字第二四○三二號函釋,公私立學校專
       任教員均不得兼營商業亦不得投資營利事業為股東,但得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辦理,至非專任教員不在此限。有關未兼行政職務之國中教師如違反上
       開規定,應如何懲處一節,查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教師聘任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予解聘、停聘或不續
       聘。至平時考核部分,得參酌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記過標準第八項:「違反有關教
       育法令規定之事項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綪考核辦法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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