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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各級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幹事職務,應否受本部八十四年十月二 日台 (84) 人字第○四七八九四號函規定限制一案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84.12.23. (84) 臺人字第063734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2月23日
    主旨:有關各級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幹事職務,應否受本部八十四年
       十月二日台 (84) 人字第○四七八九四號函規定限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八四府人二字第一六四七六三號函。
     二、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有關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有條件兼任公益性社團、理事
       長、理事、監事及非代表官股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事職務,本部前以八十二
       年十月十五日台 (82) 人字第○五七五○九號函及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台 (
       83) 人字第○三三四七八號函釋有案,各級公立學校專任教師當然適用。至公立學
       校職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
       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之規定,應為該法之適用對象,是以公立學校
       職員兼任財團法人職務,應受公務員有關兼職之規定限制。
     三、有關省立沙鹿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現職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臺灣省沙鹿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文教基金會職務一節,以鄭師所兼執行秘書之職務性質應不符上開函釋規定,自應不
       得兼任,另幹事趙秀月兼任基金會幹事,則應受公務員兼職有關規定之限制。
     四、檢附上開本部函釋影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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