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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學習成績考查方式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85.05.28. (85) 臺社 (一)字第85509264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5月28日
    主旨:為鼓勵失學國民就讀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有關學習成績考查方式希依說明二辦理
       ,請查照、查照轉知。
    說明:
     一、失學國民參與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教育,其成績考查方式,不宜全以紙筆式測驗為
       之,以致降低其學習意願而中途輟學,致與憲法第一百六十條:「......已逾學齡未
       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補習教育法第三條:「......凡已逾
       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予以國民補習教育」及國民教育法第二條:「......
       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之立法原意相違。
     二、失學國民補習教育之辦理,應依據成人學習心理,改進教學內容及教學方法;而成績
       考查,可依「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五條及「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
       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相機採用適當之考查方式辦理,以彈性化、多元化
       之方式為之,配合教學內容與教學方法之改進,達成預期的教學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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