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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公立學校職員兼任該校組設與校務發展業務相關之文教財團法人行政工作,如該財團法 人係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且公立學校職員兼任該職務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 第十四條之三規定之要件者,得依該規定辦理乙案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85.06.19. (85)臺人(一)字第8504087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6月19日
    主旨:銓敘部函釋公立學校職員兼任該校組設與校務發展業務相關之文教財團法人行政工作
       ,如該財團法人係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且公立學校職員兼任該職務符合公務員服
       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規定之要件者,得依該規定辦理乙案,請 查照。
    說明:依銓敘部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八五台中法二字第一三0三0二0號書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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