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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或對私立學校不具監督權之公務員,倘符合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之 2或第14條之 3規定者,得兼任私立學校董事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86.07.16. (86)臺人(一)字第8607188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7月16日 主旨:非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或對私立學校不具監督權之公務員,倘符合公務員
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或第十四條之三規定者,得兼任私立學校董事,請 查照。
說明:依銓敘部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86)臺法(二)字第一四六九五八六號書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