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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與學校教師會之間在行政體制上係何種關係以及教師兼任教師會行政職務等相關法令適
用疑義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86.11.24. (86) 臺研字第86121114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11月24日
主旨:關於學校與學校教師會之間在行政體制上係何種關係以及教師兼任教師會行政職務等
相關法令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八六教人字第一○二八六一號函。
二、所提有關學校與學校教師會之間在行政體制上係何種關係乙節,查憲法第十四條規定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為保障教師工作之權利及生活,教師法第八章賦予
教師組織教師會之結社權,並執行該法第二十七條各款規定之任務,其設立係依人民
團體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學校教師會與學校應無行政上之隸屬關係。三、另
所提有關學校教師會以人民團體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其理事、監事
、總幹事,理事長等由學校教師兼任,學校校長是否具有同意與監督權,是否構成違
反教師 (本職) 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之禁令乙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以其立法旨
意,係為保障學生受教之權益,學校教師之兼職、兼課應有法令之依據。而學校、地
方或全國教師會之教師組織,係依教師法規定成立之人民團體,故學校教師參加該等
組織成為會員、擔任理事、監事等職務,係依法令規定辦理,屬結社自由,為教師之
權利,且依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應不得限制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據此,教師參
加教師會應無須報經校長同意。
四、至於在上班時間辦理教師會業務是否應比照一般行政人員事先辦妥請假手續乙節,查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七款規定:公務人員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
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後,給予公假。以教師之請假係比照
公務人員之規定辦理,又貴廳訂有「臺灣省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
,本案宜請依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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