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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或代理教師甄選時,倘因實際需要於簡章中另訂年齡及學經歷等限制 ,其適法性如何乙案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87.03.27. (87)臺國字第8701865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3月27日
    主旨:關於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或代理教師甄選時,倘因實際需要於簡章中另訂年齡及學經歷
       等限制,其適法性如何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高市教三字第0四三0九號函。
     二、查學校辦理教師或代理教師甄選時,教師應具之資格要件,因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中小
       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校方基於考量,可否於甄選簡
       章中另訂有年齡及學歷限制之基本條件乙節,仍請依上開相關法規,本於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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