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校外籍教師可否兼任學術行政主管疑義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89.03.10. (89) 臺人 (一)字第89020241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10日
主旨:貴校外籍教師可否兼任學術行政主管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本 (八十九) 年二月十六日高科大人字第八九○五六四號函。
二、查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第一項) 中華
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
核准者,不在此限:一……與公立各級學校教師 (含兼任學術行政主管人員) 、
……。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
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揆其意旨係放寬中華民國國民具雙重
國籍者,若符合「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
職務者」之規定,得不受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立各級學校教師 (含兼任學術行政主
管人員) 之限制。復查國籍法之適用對象並不包括外國人,合先敘明。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第三○八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人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
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審酌公務員服務法所稱公務員並未明定包括外國人在內,且依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國人得從事之工作並未包括兼任學校學術行政主管職
務,是以,外籍教師擬兼任公立學校學術行政主管職務,目前尚無法源依據。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