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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約聘僱人員得否兼課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91.10.30. (91) 臺人 (二)字第91158827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主旨: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局力字第○九一○○三一○一○號書函影
本一份,有關約聘僱人員得否兼課疑義乙案,請查照轉知。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書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局力字第○九一○○三一○一○號
主旨:關於約聘僱人員得否兼課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交人字第○九一○○○八七一七號函。
二、案經函准銓敘部同年十月二日部法一字第○九一二一八五七五六號函答復略以,依「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公務人員兼任教學工作,應經服務機關 (機關
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 許可,且兼任之教學工作係屬「兼課」性質;另依「聘用
人員聘用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各機關聘用人員應以契約定其業務內容、義務
及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等事項。準此,聘用人員得否兼任教學工作一節,除應受聘
用契約所定義務之限制外,尚應由服務機關依上開服務法規定審酌核處。
三、另查「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八點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在
公私立學校兼課者,……在辦公時間內,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並應依請假規定
辦理。……」以「聘用人員」係「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倘渠等人員之兼課,
未受聘用契約限制,並經服務機關 (或上級主管機關) 許可,其兼課時數,當依
上開要點規定辦理,僱用人員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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