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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關於原任及依該辦法改組成立之新任成績 考核委員任期、93學年度考核獎金發給、新舊成績考核辦法之適用、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 「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適用、校長平時考核之獎懲如何準用等問題之疑義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94.12.16. 臺人(二)字第0940145193C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稱該辦法)修正發布後,實務執行疑義
    ,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有關該辦法修正發布後,原任及依該辦法改組成立之新任成績考核委員任期疑義:
       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發布日施行者,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日發
       生效力。準此,該辦法於94年10月 3日修正發布,並自同年月 5日起生效,各級學校
       應依該辦法第 8條、第 9條規定,儘速重新改組並執行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任務。
     二、93學年度考核獎金發給疑義:
       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93學年度成績考核,係依原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
       法第 4條規定,按其教學、訓導、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之紀錄為評核,其考核獎金
       之核給,應以上開辦法第18條為核給依據。
     三、新舊成績考核辦法之適用疑義:
       查該辦法修正發布後,教師不服93學年度成績考核結果,依法提出申訴、再申訴經評
       議決定申訴、再申訴有理由,應另為適法之處分者,基於當事人程序保障之考量,原
       辦理學校應依該辦法第 9條規定改組之成績考核委員會重新核議教師93學年度成績考
       核案,其經核定機關通知重新考核者亦同;又獎懲案件既依原考核辦法核定有案,僅
       於教師不服核定結果,依法提出救濟經評議決定為有理由且需另為處分者,原辦理學
       校始需依上開程序辦理,不生重新核定問題。
     四、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疑義:
       為期年終(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客觀公允,第 9條增列教師會代表 1名為
       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之當然委員,惟如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得不置教師會代表。然
       經審酌新修正完成之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係以評核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
       為任務,尚未成立教師會之學校,如考量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代表性之衡平,可
       依票選機制衡酌委員人數;另查該辦法第 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參加考核人數
       不滿20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 5人,……。」惟學校參加考核人
       數如未滿 5人,未能依上開規定組成成績考核委員會,參酌該辦法第14條精神,由校
       長逕予考核;再學校如未設有「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等名稱之單位,
       其當然委員 1職,由實際執行業務之單位主管(無單位主管時由實際執行業務之人員
       )擔任。
     五、有關「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適用疑義及校長平時考核之獎懲如何準用等疑義:
       「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有關教師平時考核記功、記過以下之規定業已修正納入「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
       考核辦法」第 6條第 2項,有關校長平時考核之獎懲標準,準用原公立學校教職員成
       績考核辦法第 8條之規定部分,尚無礙於準用修正後辦法之相關規定;又本部為避免
       類此適用之疑慮,將另行辦理該獎懲標準之廢止事宜。(教育部94.12.16. 臺人(二
       )字第0九四0一四五一九三C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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