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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 98 年 8 月 1 日起,公立幼稚園園長及教師辦理退休時,得併計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 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至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有關學術機 關服務人員及公、私立學校護理教師等規定,仍俟另行訂定施行日期後適用之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98.03.15. 臺人(三)字第098004951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3月15日
    主旨: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8 條修正條文之生效日期等疑義,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配
       合辦理。
    說明:
     一、查第 7 屆立法委員為放寬幼稚教育法實施後經各級政府納編之公立幼稚園園長及教
       師其納編前之年資得併計為退休年資,爰提案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8 條條文
       。該修正條文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奉 總統 98 年 1 月 21 日華總一義字第 0
       9800015701號令公布在案。
     二、復查上開條文規定:「(第 1 項)下列人員之退休,除其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仍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辦理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服務人員。二、教育部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
       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三、幼稚教育法施行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
       編之公立幼稚園合格園長及教師。(第 2 項)前項第 2 款護理教師之退休金,在
       中華民國 90 年10 月 30 日前之任職年資,由公庫支給;中華民國 90年 10 月 3
       1 日後之任職年資,由退休撫卹基金支給。(第 3項)第 1 項第3 款園長及教師
       ,其納編前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
       資,得併計為退休年資。(第 4 項)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 98 年 8 月 1 日施
       行。」另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
       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又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4 
       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準此,上開退休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業經本部依規定以 98 年 2 月 9 日台人(三)字第 098
       0013876 號函請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行訂定施行日期;至於同條第 3 項及第 4 項
       ,因已特定施行日期,爰自 98 年 8 月 1 日起即發生效力。
     三、又依幼稚教育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立幼稚園園長、教師之退休,比照公立國
       民小學教師之規定辦理。因此,上開退休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施行日
       期尚未確定前,公立幼稚園園長、教師仍得依退休條例辦理退休,且其如屬 98 年 8
        月 1 日以後(含當日)退休生效者,其納編前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
       (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亦得依上開退休條例第 18 條第 3 項規
       定採計為退休年資。
     四、至於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如何檢
       證認定,以及退休條例其他適(準)用對象曾任該年資者,是否亦有上開退休條例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之適用等疑義,本部刻正研議中,俟獲具體結論後,再行通函周
       知。
     五、茲檢附總統 98 年 1 月 21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5701 號令影本 1 份供參。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含連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部屬機關學校(含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本部
       中部辦公室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本部軍訓處、法規會、人事處(以上均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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