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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師兼代行政主管職務,其於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是否應受教師兼任行政職務 相關規定規範疑義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99.10.13. 臺人(一)字第0990143894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主旨:所詢教師兼代行政主管職務,其於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是否應受教師兼
       任行政職務之相關規定規範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貴校99年 8月18日政人字第0990020629號函。
     二、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2點規定:「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
       構)兼職,依本原則規定辦理。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並不適用第 3點、第 4點及第10點規定。」;復依司法院釋
       字第 308號解釋(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
       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以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如係由學校專任教師代理,因代理期間依法負有該代理主
       管職務之決策職權,基於權責衡平,爰渠於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仍應受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相關規定之規範。
    正本:國立○○大學
    副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國立大專
       校院(國立○○大學除外)、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部中部辦公室、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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