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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 4條所稱之「幣券」,係以本國幣券為限,不包括外國幣券在內 發文機關: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 40.02.12. (40)臺指參字第172號
    發文日期:民國40年2月12日
    查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四條所稱之「幣券」,係以本國幣券為限,不包括外國幣券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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