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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陸軍士官階級臂章係刑法第 159條,陸海空軍刑法第92條所定徽章之一種,非經陸軍士
官佩帶在身並不足為表示官階之證明
發文機關: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 48.03.25. (48)臺函刑(五)字第1764號
發文日期:民國48年3月25日 查陸軍士官階級臂章係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二條所定徽章之一種,非
經陸軍士官佩帶在身並不足為表示官階之證明,似與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以文書論之情形有間
,除冒用者得分別情形適用上列法條處罰外,單純製造出售似尚難認為有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