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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珠寶行未領有銀樓業營業執照者雖不屬於飾金供應買賣管理辦法第 2條所稱之金飾製造
業,然依照該辦法黃金成色在千分之 875以下之飾金,並不禁止自由買賣
發文機關: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 49.07.14. (49)臺函刑字第3432號
發文日期:民國49年7月14日
查珠寶行未領有銀樓業營業執照者雖不屬於飾金供應買賣管理辦法第二條所稱之金飾製造業
,然依照該辦法黃金成色在千分之八七五以下之飾金,並不禁止自由買賣,故無論私人或未
領有銀樓業營業執照;珠寶行買賣飾金,如其黃金成色符合法律規定者,因飾金之買賣既為
法令所許,似尚難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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