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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蓮子如係匪偽生產、製造、加工等物品,有匪偽標誌(文字或圖案)或雖無匪偽標誌, 而經鑑定確係匪偽之物品時,應依取締匪偽物品辦法 發文機關: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 59.02.27. (59)臺令刑字第1412號
    發文日期:民國59年2月27日
    經查行政院民國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臺五十七財字第六六七八號令(刊總統府公報第一八
    九七號)所列管制進口物品,並無蓮子一項在內。唯該蓮子如係匪偽生產、製造、加工等物
    品,有匪偽標誌(文字或圖案)或雖無匪偽標誌,而經鑑定確係匪偽之物品時,應依取締匪
    偽物品辦法(民國五十八年八月六日行政院修正公布)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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