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關於圖利罪係注重處罰瀆職,故無論圖利國庫或圖利私人均應成立該條項之罪名
發文機關: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 62.08.06. (62)臺函刑字第08161號
發文日期:民國62年8月6日
查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罪係注重處罰瀆職,故無論圖利國庫或圖利私人(包括
自己及第三人)均應成立該條項之罪名,至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之圖利罪則
重在懲治貪污,應以圖利私人為限,其圖利國庫者不包括在內(參照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
第八三一號判例及司法院院字第二八0四號解釋)是該兩法條之罪,其範圍雖不盡相同,惟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於圖利私人之範圍內,其罪質應與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
例第六條第三款之圖利罪相當。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