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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圖利罪係注重處罰瀆職,故無論圖利國庫或圖利私人均應成立該條項之罪名 發文機關: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 62.08.06. (62)臺函刑字第08161號
    發文日期:民國62年8月6日
    查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罪係注重處罰瀆職,故無論圖利國庫或圖利私人(包括
    自己及第三人)均應成立該條項之罪名,至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之圖利罪則
    重在懲治貪污,應以圖利私人為限,其圖利國庫者不包括在內(參照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
    第八三一號判例及司法院院字第二八0四號解釋)是該兩法條之罪,其範圍雖不盡相同,惟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於圖利私人之範圍內,其罪質應與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
    例第六條第三款之圖利罪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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