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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縮短刑期之要件
發文機關: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 64.08.13. (64)臺函監字第07085號
發文日期:民國64年8月13日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縮短刑期之要件有三項:(一)第三級以上之有
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者。(二)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其刑期。(三)應經
監務委員會決議,故雖具備前二項要件,在未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前,仍不發生縮短刑期之效
力,至監務委員會應於何時召開?應由各監獄依實際需要自行決定。